刊登日期: | 2023/2/13 |
發文日期: | 2023/2/6 |
發文字號: | 府衛企字第1129500700號 |
主旨: | 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。 |
依據: | 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、3條規定辦理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、3條規定辦理一、展延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為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,有效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。 二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: (一)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、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。 (二)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。 (三)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。 (四)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。 (五)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。 三、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,得申請展延效期;經審查通過者,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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