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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。

刊登日期:2023/2/13
發文日期:2023/2/6
發文字號:府衛企字第1129500700號
主旨: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。
依據: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、3條規定辦理
公告事項公告: 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、3條規定辦理一、展延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為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,有效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。
二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:
(一)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、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。
(二)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。
(三)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。
(四)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。
(五)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。
三、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,得申請展延效期;經審查通過者,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。
附件:
  • 府衛企字第1129500700號公告